根據我國法律,程序壹般如下:
1.遷出本戶口管轄區的,由本人或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
2.獲取遷移證書並註銷帳戶。
3.公民遷移:自到達遷移地點時起,城市三日內,農村十日內,由本人或本戶主持遷移證,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移登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十條
公民遷出戶口管轄地,應當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辦理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註銷戶口。公民從農村遷入城市,必須持城市勞動部門的就業證明、學校的入學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準予遷入證明,向常住戶口登記機關申請遷出。公民移居邊境地區,必須經居住地的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準。
第十三條
公民遷居,自到達居住地之日起,城市三日內,農村十日內,應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居登記,並交驗遷移證明。沒有遷移證件的公民,應當持下列證件向遷入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 (壹)復員、轉業、退伍軍人,應當出示縣、市級兵役機關或者團以上兵役機關出具的證件;(二)華僑和歸國留學生,應當出示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或者入境證件;(三)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釋放的人員,應當出具釋放機關的證明。
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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