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九條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因民間糾紛引發的打架鬥毆、損壞他人財物等輕微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不予處罰。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後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法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進行處罰,並告知當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第四十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並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壹)組織、脅迫、誘騙16周歲以下人員或者殘疾人進行恐怖、殘忍表演的;
(二)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強迫他人勞動的;
(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體的。
第四十壹條脅迫、引誘、利用他人乞討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多次糾纏、強行乞討或者以其他妨礙他人的方式乞討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