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法實施條例》第二百七十壹條監察機關履行職責,應當依法保護企業的產權和自主經營權,嚴禁利用職權非法幹預企業的生產經營。經營者需要協助調查的,應當依法保護其合法的人身和財產權益,避免或者減少對涉案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影響。
企業的廠房、機器設備等生產資料被查封,企業繼續使用對財產價值無重大影響的,可以允許使用。正在運行或者用於科技創新、產品研發的設備和技術資料,壹般不予查封、扣押。確有必要取得違法犯罪證據的,可以拍照、復印。
第二百七十二條被申請人及其近親屬認為監察機關、監察人員有監察法第六十條第壹款規定的有關情形,向監察機關提出申訴的,監察機關的案件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受理,並按照法定程序和期限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