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駕駛人應當在十五日內到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或者違法行為實施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參加為期七天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學習。機動車駕駛人參加學習後,車管所應當在二十日內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及相關知識的考試。
法律依據:《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第七十壹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除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外,對機動車駕駛人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實行累積記分制度,記分周期為12個月,滿分為12分。
壹個記分周期內記分達到12分的機動車駕駛人,應當按照規定參加學習和考試。
第八十九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五日內,對提交的證件、憑證進行審核,並與所在地縣級公安機關核對,確認申請人無犯罪記錄或者吸毒記錄。對符合條件的,在機動車駕駛證上簽註允許駕駛校車及相應車型,並通知教育行政部門;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