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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壩藏族羌族自治州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補充規定(修正案2021)

第壹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家庭法典》的規定,結合阿壩藏族羌族自治州(以下簡稱自治州)少數民族婚姻家庭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補充規定。第二條實行男女婚姻自由。禁止強迫、包辦、買賣、轉讓婚姻。禁止通過婚姻索取財物。禁止利用宗教、家庭、部落或者其他形式幹涉婚姻自由。第三條實行壹夫壹妻制,禁止重婚。本補充規定施行前形成的壹夫多妻和壹妻多夫婚姻關系,當事人不提出解除的,不予理會。第四條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保護婦女、未成年人、老年人和殘疾人的合法權益。第五條結婚年齡,男性不得早於20周歲,女性不得早於18周歲。實行計劃生育,提倡晚婚晚育。第六條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禁止結婚。第七條婚姻是新的,婚姻是簡單的。少數民族的傳統婚禮儀式,在不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和本補充規定的婚姻家庭基本原則的情況下,應當予以尊重。第八條結婚和離婚應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部分的規定辦理。訂婚不是婚姻的法定程序,沒有法律效力。第九條本補充規定適用於自治州內所有少數民族,也適用於同少數民族通婚的漢族。第十條本補充規定中未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中補充修改的規定,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規定執行。第十壹條本補充規定自198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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