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當事人、利害關系人申請財產保全,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請書,並提供相關證據。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壹)申請人和被保護人的身份、服務地址和聯系方式;
(二)請求及其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
(三)請求保全的數額或者爭議的標的;
(四)明確的被保全財產信息或者被保全財產的具體線索;
(5)為財產保全提供擔保的財產資料或資信證明,或無需提供擔保的借口;
(六)其他需要規定的事項。第十條當事人、利害關系人申請財產保全,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供有關擬保全財產的明確情況。訴訟中申請財產保全的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提供明確的擬保全財產信息,但提供了具體財產線索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裁定采取財產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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