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定義:
專屬經濟區,又稱經濟海域,是指國際公法中為解決國家或地區之間的領土爭端而提出的壹個區域概念。專屬經濟區是指領海以外毗鄰領海的區域。專屬經濟區從測算領海寬度的基線量起不得超過200海裏(370.4公裏),不包括離他國較近的點。
二、國家概況:
壹般來說,海權國家或島國,以及仍保留許多島嶼的前殖民大國,容易獲得更大的專屬經濟區申報空間。法國利用其在太平洋的附屬島嶼宣布了世界上最大的專屬經濟區。澳大利亞是壹個被海包圍的島嶼狀大陸。除了與巴布亞新幾內亞和新西蘭接壤,它還可以被宣布為世界上最大的經濟區。
專屬經濟區的法律地位、權利和義務;
壹.法律地位:
在沿海地區建立200海裏經濟區的主張得到廣泛支持後,法律地位問題在包括壹些發達國家在內的發展中國家和蘇聯、美國等海洋強國之間形成了激烈的爭論。
前者主張專屬經濟區是國家管轄權,沿海國家可以行使專屬管轄權;後者認為沿海國只能在專屬經濟區行使管轄權,不能專屬管轄,強調專屬經濟區屬於公海。
二、權利和義務: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56條規定了沿海國在專屬經濟區的權利。內容主要包括三個方面。
(1)為開發海底和底土以上水域的生物和非生物資源行使主權;
(二)區域內人工島嶼、設施、科學研究和海洋環境保護的管轄權;
(3)公約規定的其他權利。這對沿海國家在其200海裏的近海區域維護資源和行使管轄權是壹個極大的便利。並且這種便利性近年來有進壹步發展的趨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