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上海市常住戶口管理條例》第十二條本市居民出國、出境,不得註銷戶口。定居國外的本市居民,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出入境管理的有關規定申報註銷戶口。
未獲得國家或地區定居許可的原本市居民,想回上海恢復戶籍的,經公安分局、縣局出入境管理部門批準,辦理恢復戶籍手續。
已獲得國家或地區定居許可的原本市居民,因探親、工作等原因要求回滬定居的,經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門批準,辦理恢復戶籍手續。第十九條本市居民為房產所有人或承租人、農業戶口所有人的,經本人同意,其非農業戶口的直系親屬(高校學生集體戶口、科研機構學生集體戶口、中央部委和省駐滬辦事機構工作人員除外)可遷入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本市直系親屬之間的遷移包括:
(1)父母與子女之間的遷移;
(2)夫妻之間的遷移;
(3)祖孫之間的遷移;
(4)公婆與媳婦之間或公婆與女婿之間的遷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