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講堂 - 參議院和眾議院之間的分權和制衡

參議院和眾議院之間的分權和制衡

憲法規定,總統只有在得到參議院“推薦和批準”後,才能任命人員和簽署條約。眾議院在這兩個程序中沒有憲法角色。因此,參議院的權力比眾議院更廣泛。憲法授權眾議院以“叛亂、腐敗或其他嚴重罪行”彈劾聯邦官員,參議院也可以做出同樣的嘗試。眾議院只需簡單多數票即可通過彈劾議案,而參議院必須三分之二多數票才能通過。判決確定的政府官員自動免職,參議院可以進壹步禁止被告今後擔任公職。彈劾程序中不允許有其他處罰。但是,被彈劾者可能在普通法院面臨刑事處罰。美國歷史上,眾議院16次彈劾政府官員,其中7次被罷免(其中壹次在參議院完成審理前辭職)。只有兩位總統被彈劾:安德魯強森1868和比爾克林頓1999。兩起彈劾案均以失敗告終。在強森壹案中,參議院未能以壹票之差達到判決所需的三分之二多數。在美國憲法第十二修正案中,眾議院有權在沒有選舉團多數支持的情況下選舉總統。第十二修正案要求眾議院從選舉團中得票最多的兩個候選人中選擇壹個。憲法規定“選舉必須由州政府舉行,每個州的代表有壹票”。在選舉團中出現平局僵局是非常罕見的。在美國歷史上,眾議院只有兩次不得不打破這種僵局。1800年,眾議院選舉托馬斯·傑斐遜罷黜亞倫·伯爾。1824,眾議院選舉約翰·昆西·亞當斯,擠掉安德魯·傑克遜。打破僵局,選舉副總統的權力屬於參議院。
  • 上一篇:小產權房可以加名字嗎?
  • 下一篇:新員工崗前三級培訓多少小時?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