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七條因下列情形導致不動產權利轉移的,當事人可以向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請轉移登記: (壹)買賣、交換、贈與不動產;(二)不動產投資(股份);(三)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合並、分立而發生房地產權利轉移的;(四)房地產的分立、合並導致權利轉移的;(五)繼承和遺贈導致權利轉移的;(六)* *有人增減而* * *有份額變動的房地產;(七)因人民法院和仲裁委員會的生效法律文書發生房地產權利轉移的;(八)因主債權轉讓而導致房地產抵押權轉移的;(九)地役權因房地產權利轉移需要送達的;(十)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房地產權利的轉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