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指導作用指導作用是法律最重要的作用。法律的首要目的不是懲罰違法行為,而是引導人們正確行為,合法參與社會生活。
(二)預測功能法律的預測功能是指法律將法律所肯定或否定的某種行為的性質,以及它所引起的法律後果告知人們,使人們能夠預先估計自己行為的後果和他人行為的趨勢及後果。
(三)評價功能法律的評價功能是指法律能夠評價人們行為的法律意義的功能。法律評價的標準是合法與非法。
(四)強制性作用法律的強制性作用是指法律能夠運用國家的強制力來懲罰違法行為和犯罪行為並保證自身實施的作用。法律的強制功能是法律其他功能的保障。沒有強制,法律的導向作用就會降低,預測作用就會受到懷疑,評價作用就會在很大程度上失去意義,教育作用的有效性也會受到嚴重影響。
(五)教育功能法律的教育功能是指法律所具有的通過其規定和實施來影響人們的思想,培養和提高人們的法律意識,引導人們依法辦事的功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
國家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壹和尊嚴。
壹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
壹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政黨、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所有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都必須受到調查。
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擁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