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公司承認在2020年10月20日收到妳的離職通知,妳可以繼續工作30個自然日,31的自然日妳可以停止工作。妳有權要求公司在2月20日辦理相關離職手續,公司應同時辦理(《勞動法》第31條、《勞動合同法》第365438條),壹次性付清工資(《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並向妳出具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否則公司將違反法律。
2.圖片1和圖片3不能作為證明妳已依法向公司提交辭職通知的證據,也不能證明公司已收到妳的辭職通知。因為:
1、圖片1無寄件人姓名、郵寄內容、收件人姓名、收件人全名、收件人公章。所以圖片1不能作為證明公司收到離職通知的證據。
2.圖3無寄件人姓名、寄件人手機號、郵政單位全稱、郵政郵戳。因此,圖片3不能作為證明寄件人已將離職通知送到郵局掛號郵寄給公司的事實的證據。
三、圖片2其實是壹份離職通知,但是勞動者在提問時誤稱離職通知不好。圖2的離職通知格式還可以,但內容缺少工人是哪個車間或班組的細節,以及聯系手機號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