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
第四條保障婦女合法權益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城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應當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保障婦女權益。
國家采取有效措施,為婦女依法行使權利提供必要的條件。
第五條國家鼓勵婦女自尊、自信、自立、自強,運用法律維護婦女的合法權益。
婦女應當遵守國家法律,尊重社會公德,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
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重視和加強對婦女權益的保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婦女兒童工作的部門,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做好婦女權益保障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做好婦女權益保障工作。
第七條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和地方各級婦女聯合會依照法律和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章程,代表和維護各族各界婦女的利益,做好婦女權益保障工作。
工會和共產主義青年團應當在各自的工作範圍內做好維護婦女權益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