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講堂 - 如何應對法院凍結車輛

如何應對法院凍結車輛

法律解析:1,解封需要法院出具解封的法律文書,法官去車管所辦理。2.法律規定的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人民法院未辦理延期手續的,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消滅。其實也不會自動消失。依照規定查封、扣押、凍結擔保權人占有的擔保財產,壹般應當指定擔保權人為保管人;財產由人民法院保管的,質權和留置權不因占有轉移而消滅。

法律依據:《機動車登記條例》第四十二條申請機動車質押備案或者解除質押,應當由機動車所有人和典當行同時申請。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填寫申請表,提交下列證件和憑證: (壹)機動車所有人和典當行的身份證明;(二)機動車登記證書。車管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壹日內,對提交的證件、憑證進行審核,並在機動車登記證書上批註質押備案或者解除質押備案的內容和日期。有本規定第九條第(壹)項、第(七)項、第(八)項、第(九)項規定情形之壹的,不予辦理質押備案。機動車所有人提交的證明、憑證無效,或者機動車被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行政執法部門依法查封、扣押的,不得解除質押備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十二條。查封、扣押的財產不宜由人民法院保管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被執行人負責保管;不適宜由被執行人保管的,可以委托第三人或者申請由被執行人保管。繼續使用人民法院指定由被執行人保管的財產,對財產價值沒有重大影響的,可以允許被執行人繼續使用;由人民法院保管或者委托第三人或者申請執行人保管的,保管人不得使用。

  • 上一篇:申請法律碩士時,是選擇國考還是法語-碩士聯考?
  • 下一篇:法治和法制的區別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