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機動車登記條例》第四十二條申請機動車質押備案或者解除質押,應當由機動車所有人和典當行同時申請。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填寫申請表,提交下列證件和憑證: (壹)機動車所有人和典當行的身份證明;(二)機動車登記證書。車管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壹日內,對提交的證件、憑證進行審核,並在機動車登記證書上批註質押備案或者解除質押備案的內容和日期。有本規定第九條第(壹)項、第(七)項、第(八)項、第(九)項規定情形之壹的,不予辦理質押備案。機動車所有人提交的證明、憑證無效,或者機動車被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行政執法部門依法查封、扣押的,不得解除質押備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十二條。查封、扣押的財產不宜由人民法院保管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被執行人負責保管;不適宜由被執行人保管的,可以委托第三人或者申請由被執行人保管。繼續使用人民法院指定由被執行人保管的財產,對財產價值沒有重大影響的,可以允許被執行人繼續使用;由人民法院保管或者委托第三人或者申請執行人保管的,保管人不得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