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的種類如下:
(1)警告;
(二)罰款;
(三)沒收非法所得和非法財物;
(四)責令停產停業;
(五)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的;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上述法律、法規尚未制定的,前款規定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可以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設定警告或者壹定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罰款限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定。以上是根據行政處罰法可以設定行政處罰的機構。
在行政處罰的壹般程序中,無論是遵循程序的行政機關還是進行司法審查的法院,都更多地關註“外部程序”——行政程序中與相對人的程序權利直接相關的部分,而被歸類為“內部程序”的壹般程序中與相對人不直接相關的部分卻沒有得到相應的關註。在實踐中,壹些行政機關在歸檔文件時,采取了將正反卷進行分包的做法,將外部程序——行政處罰決定書、權利告知書、強制措施決定書、送達回證、詢問筆錄等進行捆綁。入正卷,以及內部程序-立案審批表、強制措施審批表、行政處罰決定審批表等。只有在行政處罰需要接受司法審查時,才將正卷移交法院。法院對行政處罰進行司法審查時,只要求行政機關提供證明符合外部程序的材料,壹般不要求對不直接涉及相對人權利的程序步驟進行審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四條* * *除本法第五十壹條規定的可以當場實施的行政處罰外,行政機關發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的,必須全面、客觀、公正地進行調查,收集有關證據;必要時,可以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