準備實施恐怖活動罪、宣傳恐怖主義、極端主義和煽動實施恐怖活動罪、利用極端主義破壞法律罪、強行穿傳播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的衣服和標誌罪、非法持有傳播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的物品罪、虐待被監護人、看管人罪、使用虛假身份證件罪、竊取身份證件罪、組織考試作弊罪、非法出售和提供試題、答案代替考試罪。拒不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罪、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幫助信息網絡實施犯罪活動罪、擾亂國家機關工作秩序罪、組織、資助非法聚集罪、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虛假訴訟罪、泄露不應公開的案件信息罪、泄露、舉報不應公開的案件信息罪、向有影響的人行賄罪。
刑法的限制和追溯力;
刑法的溯及力是指是否適用於刑法生效前未經審判或判決的行為。如果適用,它是追溯性的;不適用的,不溯及既往。
1.當時的法律不認為是犯罪,修改後的刑法認為是犯罪,所以適用當時的法律,即修改後的刑法沒有溯及力。在這種情況下,不能以修改後的刑法規定是犯罪為由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2.當時法律認為是犯罪,修改後的刑法沒有。只要這種行為還沒有經過審判或者判決還沒有確定,就應該適用修改後的刑法,即修改後的刑法具有溯及力。
3.如果當時的法律和修改後的刑法都認為是犯罪,按照修改後的刑法總則第四章第八節的規定應當追訴的,原則上應當按照當時的法律追究刑事責任,即修改後的刑法沒有溯及力。但如果修改後的刑法中的處罰較輕,則應適用修改後的刑法,即修改後的刑法具有溯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