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對非黨員村幹部和編外人員進行監督後,可以不給予行政處分,但可以作如下處理:壹是對有職務違規行為但情節較輕的,可以按照第壹種監督紀律形式的要求,進行談話提醒、批評教育、責令檢查,或者由較輕的組織進行訓誡;二是對涉嫌職務犯罪的,應當立案偵查,對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三是對職務違法行為嚴重但不構成職務犯罪的,可以依據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作出調整崗位、停職、辭職、罷免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等較重的組織處理或者監察建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三十六條。村民委員會或者其成員作出的決定侵犯村民合法權益的,被侵害的村民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責任人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村民委員會不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法定義務的,由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幹預依法屬於村民自治範圍內的事項的,上級人民政府應當責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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