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要約是以訂立合同為目的的具有法律意義的意思表示行為。壹旦發出,就具有壹定的法律效力。要約要取得法律效力,必須滿足壹定的條件:(1)要約必須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可以是期貨合同的任何壹方所為。但是要約人必須是具體的,也就是說,必須是客觀可確定的,相對人才能對其作出承諾。(2)要約應當發送給要約人希望與之簽訂合同的相對人,可以是特定的人,如特定的企業、公司或個人;也可以是不特定的人,比如公眾。很多服務行業大多以非特定公眾作為要約的相對人。(3)要約必須有訂立合同的目的。要約人向相對人提出的意思表示,必須具有與其訂立合同的主觀目的,否則不應視為要約,而只能視為要約邀請。(4)要約的內容必須確定。(5)要約必須包含要約人壹旦被接受就將受其約束的意圖。任何有效要約都應包括上述五個條件,否則就不是要約。要約邀請的目的是使對方向自己發出要約,是訂立合同的預備行為。本質上是事實行為,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即使對方根據邀請向自己提出要約,也沒有承諾的義務。因此要約邀請本身不具有法律意義。現實生活中,發來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都是要約邀請。對於商業廣告,壹般視為要約邀請,但如果商業廣告的內容符合要約的要求,如提供報酬的廣告,則視為要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