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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協議需要公證處公證嗎?

法律分析:分居協議不需要公證。分居協議屬於當事人自願處分自己財產的行為。壹般父母會把財產分給子女。

財產分割協議只要是當事人意思表示,不處分他人財產,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或禁止性規定,在各方當事人簽字時生效。公證不是民事協議“生效”的必要條件,但公證後可以使民事協議更加有效。以後在法院發生糾紛時,除非有相反證據證明公證有誤,法院壹般會直接采納公證後的協議作為證據,無需質證。

雖然可以在雙方簽字時生效,但如果分居協議涉及的財產是不動產或準不動產,如房產、土地、車輛等。,產權轉移並辦理變更登記後,才發生產權變更的效力。如果分居協議生效後未及時辦理過戶登記,雖然協議生效,但產權不變,且原產權人(壹般是家裏的父母)反悔,以後不想再分,房產仍可能歸父母所有。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十壹條。公證處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辦理下列公證事項:

(1)合同(2)繼承(3)委托、聲明、贈與、遺囑(4)財產分割(5)招標拍賣(6)婚姻狀況、親屬關系、收養關系(7)出生、存活、死亡、身份、經歷、學歷、學位、職務、職稱、有無犯罪記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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