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行政法的基本原則是:1,依法行政原則,或者說合法性原則,這是各國行政法相同的理念或基本原則。其基本含義是行政機關和其他行政公共服務組織必須依法行使行政權力或從事行政活動。2.行政合理性原則是指行政主體不僅要在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範圍內實施行政行為,而且要求行政行為客觀、適當,符合公平、正義等法律合理性。3、正當程序原則,正當程序是指行政機關在作出影響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權益的決策,特別是不利決策時,必須遵循正當、公開的程序。4、誠實信用原則,基本內涵主要包括誠實守信和信賴保護兩個方面。5.高效便民原則是指行政機關應當依法高效、有效地行使職權,最大限度地方便人民,從而更好地為人民服務,實現行政管理的目標。6.監督救濟原則,即行政監督原則,是指國家機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或者其他組織的行政活動進行監督和問責的權利,以及處於行政相對人地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救濟權利,主要包括申請行政復議權、提起行政訴訟權、請求賠償或者補償權以及救濟過程中的相應權利。
法律客觀性:
《行政訴訟法》第六條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審查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行政訴訟法第壹條為了保證人民法院公正、及時審理行政案件,解決行政糾紛,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