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不允許減刑的情況有兩種:1。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緩刑的,壹般不適用減刑。2.貪汙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犯罪情節,同時決定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後,依法減為無期徒刑,不得減刑、假釋。刑罰執行期間,罪犯必須有法定理由或法定事實才能減刑。我國對減刑規定了明確的法定理由或者法定事實,即“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只有具備上述法定理由,人民法院才能減刑。另外還規定,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的,應當減刑:(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二)舉報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創新;(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抵禦自然災害或者消除重大事故中表現突出的;(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將刑法第七十八條第二款修改為:“減刑後實際執行的刑期不得少於下列期限:“(壹)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的,不得少於原判刑期的二分之壹;“(二)判處無期徒刑,不滿十三年的;”(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對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在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無期徒刑,依法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不少於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