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訴訟時效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自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在特殊情況下,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
3.民事訴訟的追訴期限是民法中的訴訟時效。對於民事糾紛,雖然當事人可以通過向法院提起訴訟來解決,但是提起訴訟的時間是壹個特定的期間。過了這個時間,當事人就失去了在庭審中勝訴的權利。
民事訴訟時效的效力;
1,權利人不喪失起訴權(程序性勝利),法院應當受理權利人提起的訴訟;
2.法院不得以時效期間已過為由,主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3.法院查明訴訟時效確實已過的,應當作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不駁回起訴)的判決(不是裁定);
4、雖已超過時效,但當事人自願履行,權利人仍可接受,因為實體權利本身並未消滅,當事人履行後反悔的,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不同情況下時效期限不同。壹般三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從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和債務人知道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但是,自權利被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特殊情況下,人民法院根據權利人的申請,可以決定延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