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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合規則與強制性規則的區別

復合規則是具有權利和義務的法律規則。壹方面,主體有權根據法律規則做出某些行為,另壹方面,做出這些行為是他們不可推卸的責任。否則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比如教育就是這樣,既是權利也是義務。強制性規則只是沒有權利的義務,比如交稅,只是沒有權利的義務。

以下是他們的詳細定義,希望對妳有幫助。

根據法律規則設定的不同行為模式,法律規則可以分為授權規則、義務規則和權利意思復合規則。

權威規則是規定主體可以是也可以不是某種行為,要求其他主體是也可以不是某種行為的規則。權威規則是主體享有合法權利的基礎,這種規則是可選擇的。主體可以行使授權規則賦予的權利,也可以放棄行使權利。

強制性規則是規定主體應當是某種行為或者不是某種行為的規則。義務規則以法律義務的形式為主體,設定必要行為的尺度。這樣的規則是強制性的而不是選擇性的,主體只能履行法定義務而不能拒絕。強制性規則分為兩類:壹類是命令性規則,即規定主體應當履行義務(也稱積極義務)的規則;另壹種是禁止性規則,即規定主體不能作為的義務(又稱消極義務)的規則。

權利與意義的復合規則是指兼具賦予權利和創設義務性質的法律規則。大多數權利和意義的復合規則都與國家機關的組織和活動有關。這種規則的特點是,壹方面,主體根據法律規則的規定有權做某些行為,另壹方面,做這些行為是其不可推卸的責任。否則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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