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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侵權案件中如何適用先用權

法律解析:凡在專利申請日前已經制造相同產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為制造、使用做了必要準備,並且僅在原有範圍內繼續制造、使用的,不視為侵犯他人專利權。這就是通常所說的先占原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六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視為侵犯專利權: (壹)專利權人或者經其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銷售專利產品或者以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然後使用、許諾銷售、銷售或者進口該產品的;(二)在專利申請日前已經制造相同的產品、使用相同的方法或者為制造和使用作了必要的準備,並且僅在原有範圍內繼續制造和使用的;(三)臨時通過中國領海、領空的外國運輸工具,根據其所屬國與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按照對等原則,為自身需要使用其裝置和設備中的有關專利;(四)利用相關專利專門進行科學研究和實驗;(五)以提供行政審批所需信息為目的,制造、使用、進口專利藥品、專利醫療器械的,以及專門為其制造、進口專利藥品、專利醫療器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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