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公平公正是沒有問題的,但是法律在實施的時候,是建立在信息完全的前提下的,也就是說,假設法官在審理這個案件的時候對原告和被告所涉及的真實情況有絕對的了解,他所知道的這些都是正確的,但是在現實生活中是很難做到的。原告肯定會隱瞞壹些對自己不利的東西,被告肯定會突出壹些對自己有利的方面,得到的信息自然是不完整的。
正因為獲得的信息在更大程度上並不能完全保證其公正性,所以必須有壹個合理的過程,即程序的正當性,給原告壹個解釋的機會,也給被告壹個解釋的機會。在最終判決之前,任何與本案有關的人都只是嫌疑人,而不是罪犯。因為目前還沒有確定他是否真的有罪,而且要經過正當程序審判才能得出結論,這只能在信息有限的情況下最大程度的保證公平。
沒有完全的公平,因為就算叫了法學教授,所以叫了張三,也不能保證他處理過的所有案件都絕對公平公正的去了解他的信息。完成了嗎?法律的適用是唯壹的嗎?法官在自己的審判中沒有漏掉什麽嗎?誰也不能保證這些事情永遠不會出錯。所有的審判都是基於有限的信息,自然不敢說能絕對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