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般應包括以下內容:
1,說明證人的基本情況,包括姓名、性別、年齡、籍貫、民族、職業等。
2.說明本案訴訟當事人之間是否存在利益關系(如親屬、朋友、利益等。,是否足以影響案件的真實性)。?
3、記錄相關證言、證明的內容,證言的內容應由證人直接感知。
擴展數據:
證人的證言壹般以口頭形式表達,由詢問人記錄下來。必要時,可以允許證人親自書寫證詞。壹般來說,應該是證人本人的所見所聞,也可以是別人的所見所聞,告訴他所知道的事實。
由於主客觀因素的影響,證人可能會作出虛假陳述,其證言也可能因感覺、記憶、表情等原因而不準確。因此,應該仔細審查證人證詞。
《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七條規定:“證人證言必須經公訴人、被害人、被告人、辯護人當庭訊問、質證,各方面證人的證言可以作為定案的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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