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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性質

刑法作為重要的部門法,具有以下法律性質:

具體性

刑法只調整罪刑關系,其內容和對象是特殊的。與其他法律規範不同,刑法規範不僅保護社會的倫理道德和宗教秩序,而且保護個人參與社會生活和從事社會活動所不可或缺的生活利益,即對以國家名義違反規範的行為作出規範明確的否定評價,以達到維護法益的目的。

(2)廣泛性

刑法的目的是保護利益。需要刑法保護的法益非常廣泛,壹般包括個人法益、國家法益和社會法益。在每壹個法益下,又可以分為幾十個具體的罪名,都與特定的法益有關。可以說,其他法律保護的法益,都是刑法保護的。

(3)嚴重性

當犯罪發生時,懲罰這種行為的措施就是刑罰,這是最強制的手段。刑法與民法、行政法等法律部門的區別在於:(1)這種違法行為作為犯罪可能產生的法律後果依法而異;它調整的不是社會關系的差異。民法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利益關系,行政法調整為實現公共福利而采取的國家行為。表面上看,它們與刑法的調整對象不同,但當民事關系和行政關系受到嚴重侵害時,刑法的挺身而出有時是必然的。從這個意義上說,刑罰是有保障的,即保障了其他法律的實施。比如刑法通過規定妨害公務罪,保證了公務執行的可能性和效率;通過規定走私罪,保證了海關法的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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