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本條是關於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在法定期限內提出書面報告。
所謂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是指依照本法第三條的規定,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和其他關系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項目,全部或者部分由國家投資、融資的項目,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以及法律和國務院規定的項目。這些項目非常重要。依照本法第七條的規定,招標投標活動及其當事人應當依法接受監督。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應當依法對招標投標活動進行監督,依法查處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有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對招標投標活動進行監督的前提是了解招標投標活動的情況。除了監督招投標活動的不同階段,還要了解招投標活動的全過程。招投標是壹個非常復雜的過程,相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不可能主動對每個項目進行全過程監管。因此,本法規定,招標人應當自確定中標人之日起15日內向有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提交書面報告。書面報告的內容包括招標過程、投標過程、評標過程和合同簽訂情況。需要註意的是,對於依法不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不必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提交招標情況的書面報告;當然,招標人也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和公開、公平、公正、誠實信用的原則進行招標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