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仲裁條款裁決,如果未經法定程序被法院撤銷,無論經過多長時間,都不會失效。
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根據仲裁裁決向法院申請執行是有期限的,即向法院申請執行的期限為兩年。如果期限超過兩年,且被執行人在執行期間也提出異議,法院將終止執行,可能會使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無法得到法律保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第五十七條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第五十八條當事人提供證據證明裁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壹)沒有仲裁協議;
(二)決定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範圍或者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決所依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五)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司法公正的證據;
(六)仲裁員在仲裁案件時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或者枉法裁判的。
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認為裁定有前款規定情形之壹的,應當裁定撤銷。
人民法院發現裁定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裁定撤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申請執行兩年。申請中止或者中斷執行時效的,適用法律關於訴訟時效中止或者中斷的有關規定。
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確定的履行期間的最後壹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每壹履行期的最後壹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沒有約定履行期限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