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主播經紀協議是經紀合同,不是勞動合同。勞動關系是勞動者提供勞動,用人單位支付報酬的約定而形成的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具有經濟從屬的性質。勞動關系的核心是勞動的場所、內容、方式和過程,即使沒有工作也需要用人單位的約束,包括規章制度和具體的管理行為。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下列條款: (壹)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二)職工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三)勞動合同期限;(四)工作內容和地點;(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七)勞動報酬;(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預防;(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七條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下列條款: (壹)用人單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住所;(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三)勞動合同期限;(四)工作內容和地點;(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六)勞動報酬;(七)社會保險;(8)勞動保護。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就試用期、培訓、保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內容進行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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