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股東以優先購買權受到侵害為由提起訴訟的,將股權的轉讓人和受讓人列為被告,公司已申請股權轉讓變更登記的,將公司列為第三人。
3.股份有限公司以當年利潤分配新股,股東大會就向原股東發行新股的種類和數額作出決議,侵犯股東優先購買權的,股東可以公司為被告提起侵權訴訟。
4.公司未及時變更股東名冊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的,轉讓方和受讓方都可以起訴要求被告辦理過戶手續。轉讓合同中轉讓方有協助義務,轉讓方拒絕協助的,受讓方可將轉讓方和公司作為* * *被告。
5.受讓方與轉讓方對股權轉讓合同的效力或履行有爭議的,原則上只列轉讓方和受讓方為當事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壹條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份。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同意其股份轉讓。其他股東自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30日內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轉讓的股權;不買的,視為同意轉讓。在同等條件下,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