奴隸買賣的方式叫做奴隸買賣。羅馬共和國時期和羅馬帝國早期,大約有15%-20%的人口是奴隸,他們的主人可以合法地殺死奴隸。直到公元2世紀,保護奴隸的法律才得以確立。然而,各種復雜的社會原因使得這種情況很少發生。公元前82年頒布的《科內利亞律法》禁止主人在任何場合殺害奴隸;前32年的彼得羅尼亞法律禁止主人強迫奴隸進入競技場戰鬥。古羅馬歷史學家蘇埃托尼烏斯(Suetonius)寫道,在克勞狄壹世統治時期,如果主人忽視了奴隸的健康問題,導致他們死亡,主人將被判謀殺罪;此外,如果壹個奴隸在阿斯克勒庇俄斯神廟得到治療和康復,他將獲得自由。圖拉真時代的斯多葛派演說家Dio Chrysostom兩天內在議會論壇上發表了兩次譴責奴隸制的演講。老塞內卡在1世紀記載,那些對奴隸殘酷的主人會被當眾羞辱。哈德良在公元2世紀修訂了哥爾尼律和彼得羅律。公元3世紀卡拉卡拉的斯多葛派法學家烏爾皮安通過法律禁止父母將子女販賣為奴隸。3世紀末4世紀初,最後壹個著名的異教皇帝戴克裏先禁止債權人奴役債務人,禁止男人賣身為奴還債。據說壹個羅馬居民,維迪斯·波利歐,用他的奴隸的屍體餵魚;4世紀熱愛基督教的羅馬皇帝格拉西恩(Gratian)規定,任何指控主人的奴隸都應立即被燒死,但這壹法律壹般只用於試圖傷害皇帝的人,參與叛亂的羅馬奴隸通常會被釘在十字架上處死。在古希臘羅馬時期,奴隸制通常與殺嬰聯系在壹起。有些棄嬰會被奴隸販子救出來,然後他們會把他們養成奴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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