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是指證明待證事實是否客觀存在的材料。根據我國法律,有以下幾種證據類型:1,書證。指用文字和符號記錄或表達的證明待證事實的文件。2.物證。指通過其形狀、特征和質量解釋部分或全部待證事實的文章。3.視聽資料。指通過錄音、錄像等方式記錄的有關案件事實的材料。4.目擊者證詞。指證人向人民法院口頭或者書面陳述案件事實。5.當事人陳述。指直接利害關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有關案件事實和證明這些事實的情況的陳述。6.鑒定結論。指人民法院指定的專門機關對刑事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進行技術鑒定所作出的結論。
法律依據
NPC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決定。第六十三條修改為:“證據包括:“(壹)當事人的陳述;“(二)書證;”(三)物證;“(四)視聽資料;”(五)電子數據;“(六)證人證言;”(七)鑒定意見;“(八)勘驗記錄。”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相應地,將第壹百二十四條、第壹百七十壹條中的“專家結論”修改為“專家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