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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引發的合同糾紛如何處理?

法律分析:疫情屬於不可抗力。合同對不可抗力有約定的,按合同辦理。根據我國《合同法》第壹百壹十七條、第壹百壹十八條的規定,在新型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的,需要盡快評估合同即將到期或者已經到期無法履行的情況。如果是由於不可抗力(如疫情爆發時采取的強制措施),要盡快取得相關證明(尤其是涉外合同),書面通知對方,告知對方是否解除合同或延期履行合同,並收集相關證據。未及時通知對方,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對擴大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壹百壹十七條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當事人的責任。本法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第壹百壹十八條當事人壹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少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並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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