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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工的勞動合同有法律效力嗎?

臨時工勞動合同的法律利益:臨時工勞動合同是壹種特殊形式的合同,必須遵守壹般合同的規定。也就是說,臨時勞動合同主體不合格、內容違法、意思表示不真實或者合同形式違法都可能無效。《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免除勞動者的法律責任和權利;(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勞動合同法》第四條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用人單位設立的分支機構,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的,可以作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的,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第五條勞動者自用工之日起壹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仍未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應當依法支付勞動者實際工作時間的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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