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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述承擔教育法律責任的主體。

法律分析:1,自然人(學生、教師、家長等。);2.公司和社會教育機構;3.國家行政部門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第七十壹條違反國家有關規定,不按預算撥付教育經費的,由同級人民政府限期撥付;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違反國家財務制度和財務制度挪用、貪汙教育經費的,由上級機關責令限期歸還被挪用、貪汙的經費,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二條聚眾鬥毆、尋釁滋事,擾亂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教育教學秩序,損壞校舍、場地及其他財產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侵占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校舍、場地和其他財產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七十三條學校建築或者教育教學設施發生危險,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員傷亡或者重大財產損失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四條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收取費用的,由政府責令退還所收取的費用;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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