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主需要填寫車輛年檢表,按照當地車管所規定的日期送到指定地點進行年檢。檢驗合格的,由車輛管理機關在行駛證和機動車年檢表上蓋章。外地長期不能按期參加檢驗的車輛,由車主提出申請,報原車管所委托的駐地車管所檢驗。檢驗結束後,將檢驗結果通知原車輛管理所。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期參加年檢的車輛,應提前向當地車管所申請延期。車輛逾期未滿壹個月的,及時檢驗就沒有處罰;但如果在路上被交警發現,會被罰款扣分,還可以暫扣車輛。如果期間發生交通事故,保險公司也會拒賠。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機動車自註冊登記之日起,按照下列時限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壹)營運客車五年內每年1次;5年以上,每6個月1次;(二)貨車和大中型非營運客車在10年內每年檢驗1次;10年以上,每6個月1次;(3)小型、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6年內每2年檢驗1次;6年以上,壹年1次;15年以上,每6個月1次;(四)摩托車每2年檢驗壹次,4年內1次;4年以上,壹年1次;(5)拖拉機等機動車每年檢驗1次。營運機動車在規定的檢驗周期內通過安全技術檢驗的,不再重復進行安全技術檢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