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產管理產品管理人包括銀行、信托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證券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貨公司及其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專業保險資產管理機構和養老保險公司。
資產管理產品,包括銀行理財產品、資金信托(包括集合資金信托和單壹資金信托)、財產權信托、公募證券投資基金、特定客戶資產管理計劃、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定向資產管理計劃、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債權投資計劃、股權投資計劃、股債結合投資計劃、資產支持計劃、組合保險資產管理產品和養老保障管理產品。
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資產管理產品管理人和資產管理產品。
2.管理人接受投資人或信托人對委托資產提供的管理服務及發生在管理人的其他增值稅應稅活動(以下簡稱其他業務),應按現行規定繳納增值稅。
三。管理人應當分別核算資產管理產品運營業務和其他業務的銷售額和應交增值稅。未單獨核算的,本通知第壹條的規定不適用於資產管理產品的運作。
四。管理人可以選擇單獨或共同核算資產管理產品的銷售和應付增值稅。
五、管理人應當按照規定的納稅期限,匯總申報繳納資產管理產品運作業務和其他業務增值稅。
法律依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明確金融房地產開發、教育及輔助服務業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資產管理產品運作過程中發生的增值稅應稅行為,以資產管理產品管理人為增值稅納稅義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