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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地和籍貫的區別

法理解析:籍貫又稱祖籍或籍貫,是指祖父及以上父系祖先的永久居住地或出生地。產地是最初的產地。

出生地是妳出生的地方。

法律依據:《公安部關於啟用新版常住人口登記表和戶口簿有關問題的通知》。

附件三第四條第十壹項——填寫本人實際出生地。城市填寫有設區的市或者不設區的市,農村填寫鄉鎮,但必須使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名稱或者通用簡稱。如山東省煙臺市福山區、河南省鄭州市和遼寧省黑山縣黑山鎮。棄嬰出生地不明的,以發現地或者收養人、收養機構所在地為其出生地。

附件三第四條第十五項籍貫——填寫我爺爺的居住地。城市填區或不設區的市,農村填縣,但冠以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名稱或通用簡稱。棄嬰出生地不明的,以收養人的出生地或者收養機構所在地為其出生地。外國人經批準成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填寫其入籍前居住的國家名稱。

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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