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離婚返還彩禮的規定如下:
(壹)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2)雙方已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未共同生活的;* * *共同生活應理解為雙方按照當地習俗舉行婚禮,以夫妻名義公開共同生活,進行生產生活,具有壹定的連續性和長期性。雖然沒有婚禮,但是已經共同生活生產過,也應該算同居。
(三)婚前給付,給給付方造成困難的;生活困難是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共有的財產,絕對難以維持當地的基本生活水平。如果生活確實困難,應考慮以下因素:
(1)付款人進入婚姻,全家* * *壹起借款,造成家庭承擔較多;
(2)家庭成員無固定收入;
(三)家庭成員中的重大疾病;
(4)其他突發事件導致家庭生活困難。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婚姻家庭編適用的解釋》第五條(壹)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經查明屬於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壹)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2)雙方已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給付,給給付方造成困難的。
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適用,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衍生問題:
彩禮返還應遵循哪些原則?
應遵循的原始職責是:
(1)遵循當地風俗習慣的原則。在法律的適用上,有這樣壹條規定,“有法可依,無策不成,有策依習”。因此,在認定、範圍、是否返還彩禮、彩禮返還比例等方面應遵循當地風俗習慣。
(2)照顧無過錯方原則;
(3)公平性原則。在解決此類糾紛的過程中,公正性應該通過雙方的利益平衡來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