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不動產登記條例》第十五條
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應當向房地產登記機構申請房地產登記。
不動產登記機構將登記申請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前,申請人可以撤回登記申請。
第十八條
不動產登記機構受理不動產登記申請時,應當按照下列要求進行檢查:
(壹)不動產的界址、空間界線、面積等材料是否與申請登記的不動產狀況壹致;
(二)相關證明材料和文件是否與申請註冊的內容壹致;
(三)申請登記是否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二十壹條
登記事項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時,登記即告完成。
完成登記時,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依法向申請人頒發不動產權屬證書或者登記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