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信托,是指委托人基於對受托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托給受托人,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願,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以自己的名義管理或者處分該財產權的行為。
第三條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以下統稱信托當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民事、商事、公益信托活動,適用本法。
第四條受托人應當以信托機構的形式從事信托活動,其具體組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五條信托當事人從事信托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循自願、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