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無法律資格的當事人無效,如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的自然人訂立的合同,或未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的合同;未經追認擅自簽訂代理合同;以不具有法人資格的法人名義訂立的合同等。當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實,損害國家、集體、第三人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該意思表示無效;違背壹方真實意思的合同,包括欺詐合同和脅迫合同。當事人作虛假意思表示的合同,包括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以及變相合同。合同的內容、形式和訂立程序違法無效,如從事非法經營活動訂立的合同,依法必須經批準方可生效的合同未辦理批準手續。履行這樣的合同會損害公眾的利益。另外,合同中約定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人身損害、財產損失時可以免除法律責任的,免責條款無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2)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律責任,排除勞動者的權利;(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對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應當經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