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給予治安管理處罰,處罰方式為罰款、拘留等。;
2.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以暴力、威脅方法通常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構成妨害公務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民警輕傷以上的,構成故意傷害罪。
襲警罪的立案標準如下:
1.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
2.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依法執行職務的;
3、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以暴力、威脅手段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
4.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造成嚴重後果的;
5.暴力襲擊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壹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綜上所述,襲警罪是指襲警罪,但在我國並不作為壹個獨立的罪名存在。襲擊警察多以妨礙公務罪或故意傷害罪論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五條
拒絕、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壹)公然侮辱正在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
(二)阻礙人民警察調查取證的;
(三)拒絕或者阻礙人民警察執行追捕、搜尋、救助等任務進入有關住所或者場所的;
(四)故意為執行搶險、救援、追捕、警衛等緊急任務的警車設置障礙的;
(五)有拒絕、阻礙人民警察執行職務的其他行為的。
以暴力、威脅方法實施前款所列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