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組織、利用教堂門、邪教組織、利用迷信破壞法律罪主要表現在客觀方面:
1,行為人違反國家規定?,?組織、發起成立教門、邪教組織、迷信團體;
2.行為人利用行會門、邪教組織、迷信團體破壞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
3.演員組織利用教堂大門、邪教組織、迷信活動,嚴重擾亂社會管理秩序?,?造成社會正常生活秩序混亂的;
4.破壞法律、行政法規的實施。
二、本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
即只要是年滿16周歲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只要實施了上述行為之壹?,?可以構成破壞執法罪。
三。犯組織、利用教堂門、邪教、利用迷信破壞法律罪?懲罰:
1.《刑法》第三百條規定,組織、利用宗教教派、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3.組織、利用邪教或者利用迷信蒙騙他人,致人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4.組織、利用教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婦女、騙取財物的,分別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強奸罪)和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罪)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