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未將產品投入流通的;
2.產品投入流通時造成損害的缺陷不存在;
3.當產品投入流通時,科技水平無法發現其中的缺陷。銷售者實行過錯責任制度,即只有由於銷售者的主觀故意或過失導致產品缺陷造成損害,銷售者才承擔法律責任。此外,銷售者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生產者、供應商的,推定銷售者有過錯,應當對其承擔法律責任。因產品質量缺陷造成損害的,生產者、銷售者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責任。但無論最終責任由誰承擔,銷售者都有提前賠償損失的義務。賠償後,如果是生產者的責任,銷售者有權追償。
還需要澄清壹個概念,即缺陷。《產品質量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本法所稱缺陷,是指產品存在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性;如果產品有保護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就說明不符合標準。”根據這壹條的規定,只要產品存在不合理的危險或不符合標準,它就是有缺陷的產品。
因產品缺陷造成損害請求賠償的時效期間為2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計算。因產品缺陷造成的損害請求賠償的權利,在受損的缺陷產品交付給原使用人和消費者後10年末喪失,但明示的安全使用期未屆滿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