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認真學習憲法、法律法規、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上級人大的決議、決定和人大工作的理論知識,努力提高自身素質。
2.模範地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在自己參加的生產、工作和社會活動中,協助執行憲法、法律法規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決議、決定。
3.按時出席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認真審議列入代表大會議程的計劃和報告,發表意見,提出計劃和建議、批評和意見,履行代表大會期間的各項職權。
4.積極參加人大閉會期間組織的各項活動,如培訓學習、視察、專題調研、執法檢查、對“壹府兩院”工作的評價、代表向選民述職等;積極參加代表小組的活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七條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制定和頒布地方性法規,報NPC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設區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根據本市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省、自治區的地方性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報省、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後施行,省、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NPC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