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社會主義經濟制度的基礎是生產資料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社會主義公有制消滅人剝削人的制度,實行按勞分配、各盡所能的原則。
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國家堅持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堅持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並存的分配制度。
正確對待和堅持公有制為主體;
堅持公有制的主體地位是社會主義的本質特征之壹。在我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必須堅持和完善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
2.公有制的主體地位是社會主義本質規定的、憲法固化的法律原則,不能也不會動搖。所有制是壹種經濟制度,生產資料的所有制性質決定社會性質。公有制作為壹種生產資料所有制和壹種經濟制度,決定了社會主義社會的性質。
3.公有制的主導地位主要體現在公有資產在社會總資產中的主導地位,國有經濟控制著國民經濟的命脈,對經濟發展起著主導作用。目前,公有制經濟的優勢依然存在,國有經濟的主導作用不斷加強,公有制的主體地位沒有動搖。
4.國有企業是國有經濟發揮主導作用的主要載體,也是推進國家現代化、維護人民根本利益的重要力量。正確認識國有企業充分發揮國有經濟主導作用的意義,不能脫離我國社會主義建設的歷史實踐和當前現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