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首先是《侵權責任法》第七章“醫療損害責任”。需要註意的要點是:1,醫務人員過錯,必須向醫院追償;2.醫療機構有三免(患者不配合,已經盡力挽救生命,當時醫療水平有限)。2.其次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從第17條到最後的法律規定。這些條款告訴妳如何索賠,如果發生醫療糾紛,妳可以索賠哪些費用。3.最後,有兩點需要註意:第壹,我國有壹部《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但由於立法原因,該條例對醫療事故賠償的規定不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所以理賠時要註意避免引用《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醫療事故是舉證責任倒置,即醫院承擔自己沒有過錯的舉證責任。
法律客觀性: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第五十六條【醫療事故案件(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醫務人員嚴重不負責任,造成患者死亡或者嚴重損害患者健康的,應予立案追訴。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為本條規定的嚴重不負責任: (壹)擅離職守;(二)無正當理由拒絕對危重病人進行必要醫療的;(三)未經批準開展實驗性醫療的;(四)嚴重違反核對和復核制度的;(五)使用未經批準的藥品、消毒劑和醫療器械的;(六)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明確規定的技術規範和診療常規的;(七)其他嚴重不負責任的情形。本條所稱嚴重損害患者健康,是指嚴重殘疾、重傷、感染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等不治之癥或者造成其他嚴重損害患者健康的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