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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律手段和行政法律手段有什麽區別?

首先,兩者性質不同。行政法律責任是具有行政權力的行政機關對行政相對人違反行政法律規範的違法行為予以處罰,行政相對人應對自己的行政違法行為承擔法律責任,屬於行政權的範疇。刑事法律責任是指國家司法機關對犯罪行為的審判和判決,被定罪的罪犯應承擔的刑事法律責任,屬於國家司法權的範疇。

其次,從兩種承擔方式來看,行政法律責任的主要承擔方式是申請紀律處分、財產處分、資格處分、行為處分和人身處分。申請處分主要指警告。財產刑是運用最廣泛的行政處罰,主要指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和沒收非法財物。資質處罰是壹種嚴厲的行政處罰,主要是指控公司停產停業、暫扣和吊銷許可證。人身處罰是最嚴厲的行政處罰,主要指行政拘留。承擔刑事法律責任的主要方式是人身自由刑,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包括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和驅逐出境。顯然,刑事法律責任比行政法律責任要嚴厲得多。

最後,從兩種救濟途徑來看,行政法律責任的救濟途徑分為行政途徑和司法途徑,包括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不當行政法律責任的承擔既可以是根據行政相對人的申請進行的被動救濟,也可以是國家機關依據職權進行的主動救濟。刑事法律救濟的唯壹途徑是通過司法救濟。當事人不服判決,可以上訴;如果檢察院不服判決,可以提出抗訴;生效判決可以通過審判監督程序予以糾正。同樣,不僅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可以主動申訴或者上訴,產生二審或者審判監督程序,人民法院、檢察院發現辦案或者檢察工作有錯誤時,也可以主動啟動審判監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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